(2013)南刑初字第14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卢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南刑初字第1495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男,1973年8月8日出生于江西省宜丰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现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南安市看守所。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3)1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培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9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卢某驾驶闽D×××××号重型自卸货车由晋江市安海镇往南安市水头镇方向行驶至五里桥路段时,在躲避对向车道来车时,碰撞到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辛某驾驶的闽1PW**号摩托车,造成辛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卢某应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辛某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卢某在现场等候处理,并随南安市公安局水头派出所民警到水头派出所接受调查。2013年9月18日,厦门万鹭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害人辛某的家属邢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49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邢某、白某、况远牯、赵某的证言,户籍证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泉州成功医院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谅解书,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驾驶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卢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被告人卢某可予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卢某的认罪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卢某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0日起至2014年2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苏锦裕人民陪审员 黄莲治人民陪审员 黄高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洪振坦主要法律条文附页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3、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