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德中法执异字第17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建集团股份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德中法执异字第173-4号异议人:青建集团股份公司本院在执行青岛贝蒙特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环宇(青岛)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款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于2013年11月20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青建集团股份公司称:我公司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因与被执行人环宇(青岛)发展有限公司执行两案业已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案号为(2013)鲁提执字第1号[原执行法院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10)青执字第1号、(2010)青执字第2号]。在执行期间,我公司已申请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环宇(青岛)发展有限公司位于青岛市香港东路201号的“环宇指挥中心”的房屋所有权,房地产证号为青崂房管字第××号,我公司为首轮查封权利人。现我公司获悉贵院即将拍卖环宇(青岛)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上述房屋,我公司认为,我公司作为涉案房屋的首轮查封权利人具有优先启动拍卖的权利,贵院未通知我公司便在另案中拍卖上述涉案房屋,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有关惯例,特此提出异议,请求贵院立即停止拍卖涉案房屋。本院查明,异议人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因与被执行人环宇(青岛)发展有限公司执行两案已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在执行期间,异议人已申请法院依法查封了环宇(青岛)发展有限公司位于青岛市香港东路201号的房产,本院执行的青岛贝蒙特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环宇(青岛)发展有限公司的企业借款纠纷一案是省院指定我院执行,本案中原执行法院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对环宇(青岛)发展有限公司的位于青岛市香港东路201号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查封,本院执行后进行了续查封。2013年3月2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环宇(青岛)发展有限公司案共同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环宇(青岛)发展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进行了评估并拟拍卖,拍卖后所得价款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分配。本院认为,本院作为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同执行环宇(青岛)发展有限公司案的一方,在省院的统一协调、指导下对被执行人环宇(青岛)发展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依法进行评估、拍卖是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青建集团股份公司的异议,本案继续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赵趱超审判员 张志秋审判员 李战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