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沙执字第189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黄开国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沙执字第1894-2号申请执行人黄开国。申请执行人张道中。申请执行人张玉英。申请执行人黄书冉。申请执行人黄书峰。法定代理人黄开国,系黄书峰之父。申请执行人黄书常。法定代理人黄开国,系黄书常之父。被执行人深圳市卓力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福园一路华发工业园A3幢第一、二层。法定代表人连大学,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黄开国、张玉英、黄书冉、黄书锋、黄书常、张道中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卓力达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40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卓力达电子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人民币63921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胡慧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会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