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阳民初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福诉被告纪月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王应红,王占英,纪月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阳民初字第672号原告王福,男,1941年7月23日生,汉族,现住阳原县西宁路世纪花城小区*号楼*单元,系刘玉花丈夫。原告王应红,男1969年4月23日生,汉族,现住阳原县西宁路世纪花城小区*号楼*单元,系刘玉花之子。原告王占英,女,1975年5月12日生,汉族,现住阳原县要家庄乡柳树皂村,系刘玉花之女。被告纪月娥,女,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水泊市乡寺儿村***号。2013年11月13日10时10分许,原告亲人刘玉花行至出事地点,与戴海军驾驶的纪月娥所有的晋B671**(挂B/Y682)半挂货车相撞,造成刘玉花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原告为了保障将来的判决如期执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告纪月娥所有的晋B671**(挂B/Y682)半挂货车一辆,原告王应红愿以其所有的位于阳原县西城镇龙泉路东房产一处提供担保。本院受理其申请后依法进行了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纪月娥所有的晋B671**(挂B/Y682)半挂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爱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俊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