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民初第19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高某与范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范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民初第1907号原告高某。被告范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范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元,减半收取167.5元,由原告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海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