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惠民初第19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高某与范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范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民初第1907号原告高某。被告范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范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元,减半收取167.5元,由原告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海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