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锦江民初字第40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四川省宏图圣达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与温平、成都市六合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宏图圣达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温平,成都市六合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4066号原告四川省宏图圣达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锦绣路1号2栋5楼503号。法定代表人李宁平,四川省宏图圣达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小乐,四川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平。被告成都市六合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蛟龙工业港青羊园区黄海路蛟龙招待所一楼。法定代表人温国林。原告四川省宏图圣达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平、成都市六合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宏图圣达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宏图圣达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宏图圣达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省宏图圣达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龚晓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赖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