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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仪民初字第27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扬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扬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仪民初字第2781号原告: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柏洪强理事长。住所: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一段4号。委托代理人:唐远美,男,汉族,生于1953年10月,住仪陇县。被告:李扬春,男,汉族,生于1957年01月,住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扬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漆家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余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