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嵊刑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绍嵊刑初字第613号公诉机关嵊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嵊州市看守所。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嵊检刑诉(2013)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宋某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少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29日13时15分许,被告人宋某饮酒后驾驶浙d×××××号别克牌小型轿车,途经嵊义线25km+550m嵊州市长乐镇香飘飘饭店地方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直行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陈某丙驾驶的浙g×××××号五星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和陈某丙受伤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宋某弃车逃逸,并叫张建林前去顶替肇事者;次日上午,被告人宋某向嵊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如实供述其上述罪行。经嵊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嵊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另查明,被告人宋某预交在嵊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赔偿款15000元已由嵊州市人民医院领取,作为受害人的医疗费用。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钱某甲、钱某乙、钱某丙、赵某、周某、李某、钱某丁、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发还凭证,被告人宋某的驾驶证复印件、肇事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机动车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借车协议,受害人的人口基本信息,122案件信息,受案登记表与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嵊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款暂收与支付凭证,归案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受理后,书面通知被害人陈某丙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陈某丙表示要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并书面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宋某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且在肇事后逃逸,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宋某能当庭自愿认罪,预付部分赔偿款,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提出的量刑意见基本适当。根据被告人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二○一四年十月二十六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楼 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浩英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