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华刑初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邓明顺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成华刑初字第697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某。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某某月某日上午,被告人邓某某在成都市成华区某某场附近一公交站台处,以人民币8000元的价格向一男子购买了一透明封口袋包装的白色晶体(重74.58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后被告人邓某某携带购买的冰毒在成都市成华区某某街某号“某某”小区大门外被民警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某月某日某时许,公安机关在成都市成华区某某街某号“某某”小区大门外发现被告人邓某某形迹可疑,便上前盘查,并从被告人邓某某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搜出一透明封口袋包装的白色晶体(重74.58克,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明,被告人邓某某系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将查获的毒品予以扣押。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非法持有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行成立,定罪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邓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判决如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邓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将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杨颖竹人民陪审员 顾理宏人民陪审员 尹汉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丁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