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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民二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9-06-30

案件名称

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黎德怀、梁雪姬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黎德怀;梁雪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兴民二初字第470号 原告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兴业县玉贵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荣生,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博,女,1980年5月出生,汉族,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律合规部副经理,住该社。 被告黎德怀,男,1968年2月出生,汉族,住兴业县。 被告梁雪姬,女,1968年11月出生,汉族,住兴业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与被告黎德怀、梁雪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1月27日以被告已还清原告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黎德怀、梁雪姬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广西玉林利而安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立标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