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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诸民催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诸城新金汇不锈钢有限公司、王宝玉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诸城新金汇不锈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诸民催字第54号申请人诸城新金汇不锈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宝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发勋,男,汉族,诸城新金汇不锈钢有限公司经理。申请人诸城新金汇不锈钢有限公司申请宣告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9月11日发出公告,2013年9月28日《人民法院报》正式刊登,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诸城新金汇不锈钢有限公司丢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号码为3130005223159798,出票日期为2013年8月20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2月20日,出票人为诸城市贝斯特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申请人诸城新金汇不锈钢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20000.00元,付款行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持票人为申请人的票据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诸城新金汇不锈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彭玉波审判员  李 娜审判员  王莹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彩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