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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法民初字第29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原告宋聚同与被告郭德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聚同,郭德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法民初字第2949号原告(反诉被告)宋聚同,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翟爱玲,濮阳市华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郭德富,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苏栋太,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聚同与被告郭德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被告郭德富于2013年8月30日提出反诉,本院依法予以合并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反诉费,应当按照自动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宋聚同撤回起诉。二、被告郭德富的反诉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5元,由原告宋聚同负担。审 判 长  屈林英审 判 员  刘 敏代理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