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三初字第016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三初字第01640号原告:张某某,女,1979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男,1973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宏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明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