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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秀民初字第86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罗生平与胡国任、朱绮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生平,胡国任,朱绮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秀民初字第862-1号原告罗生平。被告胡国任。被告朱绮红。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生平与被告胡国任、朱绮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生平于2013年11月28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生平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51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7575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575元(原告罗生平已预交),由原告罗生平负担。审判员 钟 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菲菲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