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一初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4-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1103号原告李某某,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住新宁县。被告施某,曾用名施某某,女,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住新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刘向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