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溪执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高宇昭申请执行李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宇昭,李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溪执字第42-2号申请执行人高宇昭,女。被执行人李智,女。关于本院依据(2012)南溪民初字第104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高宇昭申请执行李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高宇昭与被执行人李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智提供相应担保,申请执行人高宇昭向本院申请解除(2012)南溪执字第1040号民事裁定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宜宾市南溪区南溪镇兴隆街东侧转角处1门市的查封。本院依法准予其请求,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2)南溪执字第1040号民事裁定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宜宾市南溪区南溪镇兴隆街东侧转角处1门市的查封。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