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龙溪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曹某与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溪民初字第109号原告:曹某,农民。被告:傅某,农民。原告曹某诉被告傅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曹某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傅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建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淑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