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刑初字第006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鲁某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2013)神刑初字第00636号公诉机关神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鲁某,男,196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临城县人,汽车驾驶员。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3年6月18日被神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神木县看守所。神木县人民检察院以神检诉(2013)第4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神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齐永杰、贺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神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18日9时许,被告人鲁某驾驶半挂牵引车,在神木县拧条塔工业园区江泰煤化分公司煤场装好煤后,在倒车过程中,因疏忽大意,将车后方的被害人任某撞倒后碾压致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鲁某家属自愿补偿了被害人家属人民币3.5万元,被告人鲁某的行为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鲁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杨某、常某的证言,死亡证明,户籍证明,谅解协议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驾驶车辆在煤场内倒车时,因疏忽大意将位于车辆尾部的被害人撞倒碾压致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考虑到被告人鲁某归案后能认罪,且犯罪情节较轻,其家属又能积极给被害方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决定对被告人鲁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鲁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高见远审判员 宋塬远审判员 张 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项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