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桥民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德林与被申请人曲中宝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德林,曲中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桥民保字第6号申请人李德林,男,195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委托代理人李思佳,女,198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被申请人曲中宝,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申请人李德林与被申请人曲中宝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保全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德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德林撤回对被申请人曲中宝的诉前保全。诉前财产保全费620元,全部退回申请人李德林。审判员 刘建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