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字第81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陈健鸿与赖楚河执行案由普通执行查扣冻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8160号申请执行人陈健鸿,住址广东省普宁市。被执行人赖楚河,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房终字第1666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赖楚河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或提取其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42876万元、逾期利息和本案有关费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秀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