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徐民申字第01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李茹意与崔久红、萧佰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茹意,崔久红,萧佰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徐民申字第01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茹意。委托代理人:李雪峰,安徽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崔久红。委托代理人:胡朝晖,江苏清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萧佰城。委托代理人:苗园。再审申请人李茹意与被申请人崔久红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萧佰城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1日作出(2012)徐民终字第176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茹意不服,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茹意申请再审称:一审法���制作查封财产的民事裁定书违反法律规定,且内容违法,我在一审时的律师是在主审法官劝说下委托的,而且是与我有利害关系的另一当事人萧佰成为同一律师,明显有失公正。故意拖延向我送达一审民事判决书,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我与萧佰成感情不和,长期在苏州照顾女儿上学,萧佰成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未经我同意,判决让我给崔久红办理过户手续无法律依据。本案的诉讼费收取按房屋的市价收费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判决审理程序不合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依法再审,支持我的再审申请。崔久红提交答辩意见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李茹意的再审申请。萧佰城提交答辩意见称:我出售给崔久红的房屋协议约定是本市刘场世纪花园5号楼1单元102室,并不是崔久红实际占用的201��。请求依法驳回崔久红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一、关于萧佰城与崔久红买卖房屋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萧佰城与崔久红于2002年3月11日签订的买卖房屋协议,双方虽然约定的买卖房屋为本市刘场世纪花园5号楼1单元102室,但双方实际交付的房屋却为刘场世纪花园5号楼1单元201室。崔久红自2002年3月占有使用该诉争房屋至2011年3月期间,萧佰城、李茹意均未提出异议,而且萧佰城已在多年前将本市刘场世纪花园5号楼1单元102室出售他人。原判决认定崔久红与李茹意、萧佰城之间已经就刘场世纪花园5号楼1单元201室的房屋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关系,且该买卖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认定该买卖房屋协议为合法有效协议,并无不当。虽然李茹意主张在萧佰城出售房屋时夫妻感情不和,而且长期在外地照顾子女读书,同时提供了陪护子女读书的书证,以此证明萧佰城出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有的房屋未经其本人同意。本院认为,自萧佰城2002年3月将诉争房屋出售给崔久红,至李茹意与萧佰城2007年1月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时约定将诉争房屋分割为李茹意所有,再至2011年3月崔久红为该纠纷诉到法院时,在长达9年的期间,李茹意未能提供其本人对萧佰城出售房屋持有异议的证据。李茹意作为原房屋权利人,却对该诉争房屋实际已出售崔久红,崔久红己实际占有使用多年的事实毫不知情,显然有悖常理。本院生效判决认定萧佰城与崔久红之间买卖房屋协议行为合法有效是正确的。二、关于再审申请人主张一审法院在诉讼保全的民事裁定书制作、诉讼费收取是否违法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属申请再审范围,本院不予审查。三、关于民事判决书送达是否违法的问题。一审法院于2012年4月18日用邮寄送达的方式,向李茹意的律师孙化冰送达了一审民事判决书,同时又于同年6月27日当面向李茹意送达了该民事判决书。2012年12月21日,本院二审采用邮寄的方式,向李茹意送达了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一、二审法院在送达民事判决书采用邮寄的方式,均符合法律规定。四、关于李茹意的律师与另一当事人萧佰成为同一律师,是否有失公正的问题。李茹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其诉讼时,是否委托律师为其代理完全取决于李茹意个人,虽然其授权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同时又为本案的另一当事人萧佰城代理本案诉讼,但在一审诉讼时萧佰城与李茹意均作为被告进行诉讼,其诉讼地位是一致的,两人共同委托同一律师参与诉讼,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综上,原判决李茹意、萧佰城协助崔久红办理诉争房屋过户手续,符合法律规定。���茹意对其再审的主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故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李茹意的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茹意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邱德祥审判员  胡晓文审判员  闫建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 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