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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汨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0-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涂某某赌博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涂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汨刑初字第25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女,1971年7月8日出生。2013年10月12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县看守所。被告人涂某某,女,1972年10月13日出生。2013年10月12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县看守所。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以湘汨检刑诉(2013)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涂某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了检察员严文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涂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份至2013年10月10日,被告人涂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自己家中采取电话或者直接接受“地下六合彩”投注的方式,接受买码人员戴某某、周某甲、朱某甲、黄某甲、舒某甲、胡某甲、卢某甲、舒某乙、龙某甲、龙某乙、吴某某、朱某乙、徐某某、周某乙、巢某某、舒某丙、龙某丙、黄某乙、刘某甲、黄某丙、卢某乙、王某某、黄某丁、许某某等24人的“地下六合彩”投注一百余期。被告人涂某某将收受的码单通过电话报单的方式报给上线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在收受被告人涂某某等人的“地下六合彩”投注后,自己吃掉一部分,再通过电话将剩余的“地下六合彩”投注报给上线刘某乙(另案处理),并采用邮政储蓄银行转账的方式与上线刘某乙进行“地下六合彩”投注款结算,被告人涂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地下六合彩”投注款50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涂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某某汇款给刘某乙的邮政储蓄银行银行汇款凭证及转账明细;汨罗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从被告人涂某某、李某某处扣押的“地下六合彩”投注清单;被告人李某某在2013年5月至10月期间的电话通话详单、被告人李某某、涂某某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材料;证人刘某乙、戴某某、周某甲、朱某甲、黄某甲、舒某甲、胡某甲、卢某甲、舒某乙、龙某甲、龙某乙、吴某某、朱某乙、徐某某、周某乙、巢某某、舒某丙、龙某丙、黄某乙、刘某甲、黄某丙、卢某乙、王某某、黄某丁、许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涂某某的供述等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涂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收受他人地下“六合彩”投注的方式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涂某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涂某某到案后能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涂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某某的刑期自2013年10月12日起至2013年12月11日止;被告人涂某某的刑期自2013年10月12日起至2013年12月11日止。罚金已各缴纳人民币五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徐 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佳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