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锦江刑初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罗某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袁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锦江刑初字第832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袁。公诉机关以成锦检刑诉(2013)6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袁犯抢劫罪,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陈乔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9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罗袁窜至本市锦江区皇经楼一街156号“上下网吧”门口,用撬锁工具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奇蕾”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无法鉴定价格)盗走,后逃至棬子树村警务室时被综治巡逻队员发现,被告人罗袁见状弃车逃跑,途中摸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对追捕人员进行威胁,后被当场挡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罗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受案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罗袁指认作案现场、赃物及作案工具的照片,被告人罗袁的户籍材料及辨认说明,(2002)武侯刑初字第414号刑事判决书,(2004)高新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2004)成刑终字第110号刑事裁定书,(2006)武侯刑初字第308号刑事判决书,证人艾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罗袁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成都市锦江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锦价鉴(2012)633号关于“奇蕾”电动两轮摩托车的价格鉴定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袁在实施盗窃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携带的凶器,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罗袁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罗袁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袁归案后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上述情节,本院在量刑时将综合予以考虑。据此,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罚犯罪,判决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罗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此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金智远人民陪审员 徐立琼人民陪审员 陈 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雪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