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庞荣光与刘连启、河间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荣光,刘连启,河间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965号原告庞荣光。被告刘连启,1963年4月23日。被告河间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张立斌,该公司经理。地址河间市京开路阳光小区北侧。本院在审理原告庞荣光与被告刘连启、河间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刘连启驾驶的河间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冀XXX**、冀XXX**挂货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被告刘连启驾驶的河间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冀XXX**、冀XXX**挂货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文辉审 判 员 韩 平人民陪审员 李晓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