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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执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业桥支行与怀安县第六屯供销合作社、怀安县供销社生产资料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业桥支行,怀安县第六屯供销合作社,怀安县供销社生产资料公司,怀安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贸易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5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业桥支行,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工业中横街19号。法定代表人郑军,行长。被执行人怀安县第六屯供销合作社,住所地怀安县第六屯乡第六屯村。法定代表人张献全,经理。被执行人怀安县供销社生产资料公司��住所地怀安县柴沟堡镇西门外。法定代表人武军,经理。被执行人怀安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贸易公司,住所地怀安县柴沟堡镇东洋河路。法定代表人曲建平,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业桥支行与怀安县第六屯供销合作社、怀安县供销社生产资料公司、怀安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贸易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三被执行人已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东立调第18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全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建敏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