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房民初字第126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忠林与马长松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林,马长松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2628号原告王忠林,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邢慧莹,女,1977年10月21日出生。被告马长松,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林与被告马长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忠林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长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忠林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忠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忠林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冯淼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