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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商初字第09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与袁雪峰,徐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袁雪峰,徐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商初字第0912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负责人潘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超,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禹辰,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袁雪峰,男,1976年12月21日生,汉族。被告徐红,女,1976年9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与被告袁雪峰、徐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75.5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婷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艺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