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怀民初字第048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季文才与黄广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文才,黄广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怀民初字第04837号原告季文才,男,1973年2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金龙,北京识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煜,河北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广清,女,1962年3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芳芳,北京市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季文才与被告黄广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施章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文才之委托代理人王金龙、张煜与被告黄广清之委托代理人孙芳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季文才诉称:2006年5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土地租赁转让权(经营权)流转协议书》,约定被告将其承包的6.6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租赁给原告,租赁期限自2006年5月至2026年5月,年租金为2万元;租赁期内因国家修桥、修路等经济补偿,被告所建房屋补偿给被告,原告经营损失费、所建房屋和一切设施补偿给原告。协议签订以后,原告在此经营并取得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自2009年下半年开始,因111国道二期修路,该地块和地上物在占地范围内,原告已经无法正常经营;2010年5月被告签订了《111国道二期道路建设工程货币拆迁补偿协议》并领取了房产及附属物补偿款、拆迁补助费等共计187.673066万元,该补偿款包括了原告所建房屋补偿款、一切设施补偿款和拆迁补助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拒不返还,所以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返还原告拆迁补偿款111.810138万元,并自2010年6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黄广清辩称:1、本案所涉拆迁补偿款是基于被告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而取得的,与原告没有关系;2、111国道二期工程现在已经更改路线,不再占用本案涉及的土地及建筑物,补偿款是否收回尚属不确定状态,原告要求分割补偿款应等到相关政策确定以后;3、如果政策落实以后需要将拆迁补偿款返还回去,返还的主体应该是被告,原告现在主张分割补偿款时机不对。综合上述意见,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21日,被告黄广清(甲方)与原告季文才(乙方)签订《土地租赁转让权(经营权)流转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甲方于2002年3月19日与北京市怀柔区喇叭沟门满族乡喇叭沟门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农村土地租赁合同书》,取得该村河东6.6亩土地的租赁经营权,甲方同意将上述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及所建地上物的使用权(所有权)转让给乙方,期限自2006年5月至2026年5月,乙方受让土地租赁经营权及地上物使用权,应向甲方支付全部价款40万元,转让价款按每年租金2万元方式支付,在租期内因国家占地修桥、建路等经济补偿,甲方所建房屋补偿给甲方,乙方经营损失费及乙方建房屋和其它一切设施��偿给乙方。协议书签订后原告即在此处经营,并取得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10年4月15日北京中诚亿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估价对象为北京市怀柔区喇叭沟门满族乡喇叭沟门村黄广清位于111国道二期工程规划范围内的地上物,拆迁补偿款总价为172.729316万元。2010年5月14日北京昌房正信拆迁服务有限公司与黄广清签订《111国道二期道路建设工程货币拆迁补偿协议》,该协议约定拆迁人为北京市怀柔区喇叭沟门满族乡人民政府,被拆迁人为黄广清民俗户,房产及附属物评估价款为172.729316万元,拆迁补助费共计14.94375万元(其中含搬家补助费0.56875万元、提前搬家奖励费3万元、其他补助费11.375万元),后原告黄广清领取了该笔款项。2012年6月原告季文才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并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审理本院作出(2012)怀民初字第33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原告季文才与被告黄广清于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一日签订的《土地租赁转让权(经营权)流转协议书》;二、被告黄广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季文才二〇一〇年五月至二〇一二年五月的租金人民币四万元;三、驳回原告季文才其它诉讼请求。后黄广清提起上诉,2013年4月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二中民终字第151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黄广清的上诉请求。2013年8月30日原告季文才持诉称理由起诉来院,要求被告黄广清返还拆迁补偿款111.810138万元,并自2010年6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被告坚持答辩意见,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土地租赁转让权(经营权)流转协议书》、(2012)怀民初字第3309号民事判决书、(2013)二中民终字第1511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山水村园饭店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111国道二期道路建设工程货币拆迁补偿协议》等相关书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主张的拆迁补偿款是否返还。从111国道实际施工情况来看,本案所争议的建筑物、构筑物并不在实际占地范围之内,也没有进行拆迁,因此相关拆迁款项是否返还、返还的范围等,均需待相关政策落实之后再行确定,据此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季文才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千四百三十二元,由原告季文才负担(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审判员 施章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万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