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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川民申字第20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吴仕学与被申请人西充县民政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仕学,西充县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申字第20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仕学,男,汉族,1937年2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充县民政局。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法定代表人:白臻勇,该���局长。再审申请人吴仕学因与被申请人西充县民政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南中法民终字第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仕学申请再审称:吴仕学自1977年开始受聘于西充县民政局,1996年底被辞退,至今没有得到妥善处理。1996年吴仕学就开始主张权利,并向劳动人事仲裁部门申诉,而劳动仲裁部门仅在2011年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吴仕学的诉讼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不应驳回。请求:1.撤销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南中法民终字第8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依法再审;2.判令西充县民政局给吴仕学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等标准按月发放退休工资;3.判令西充县民政局赔偿未给吴仕学办理社保造成的全部损失,补付吴仕学工资5000元,赔偿吴仕学精神损失费80000元;4.诉讼费、律师费、交通住宿材料费等由西充县民政局赔付给吴仕学。本院认为:吴仕学于1977年被西充县民政局聘用为临时工,一直工作到1996年。2011年4月7日,吴仕学向西充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西充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西劳(2011)字第8号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四款“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规定,吴仕学向西充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已过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也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故吴仕学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吴仕学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仕学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汪 澜代理审判员  戴洪斌代理审判员  黄 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杜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