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迎民一初字第005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2013)迎民一初字第00508号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与安庆市博物馆、安庆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安庆市博物馆,安庆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迎民一初字第00508号原告: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安庆市。法定代表人:高金华,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徐万松,该院医保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孙旭东,安徽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庆市博物馆,住所地安庆市。法定代表人:姚中亮,馆长。委托代理人:潘孝友,安徽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庆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住所地安庆市。负责人:刘春旺,局长。委托代理人:钱立刚,安徽长江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扬帆,安徽长江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诉被告安庆市博物馆、安庆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0元,予以免缴。审 判 长 王 志 会审 判 员 汪 婷代理审判员 叶 兵 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金玲(实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