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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法执字第0099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姜光耀与郭智平折庄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光耀,郭智平,折庄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991-4号申请执行人姜光耀,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被执行人郭智平,男,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被执行人折庄平,男,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083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郭智平、折庄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姜光耀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620元、执行费7450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姜光耀与被执行人郭智平、折庄平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二被执行人所欠申请人姜光耀借款本息共计58万元,由被执行人郭智平偿还29万元,剩余29万元由被执行人折庄平偿还。剩余利息申请人姜光耀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4620元、执行费7450元申请人自愿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08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进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子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