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廊民一终字第12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刘亚堂与陈学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学良,刘亚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刘鹏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廊民一终字第12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学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亚堂。委托代理人:王立新,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端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建设北路***号。负责人:单维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邵井辉,河北拓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刘鹏飞。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人陈学良与被上诉人刘亚堂、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及原审被告刘鹏飞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香民初字第1268号民事判决后,上诉人陈学良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学良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学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陈学良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陈学良承担。审判长 宋 强审判员 张良健审判员 赵洪亮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倪芳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