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钢执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董士华与莱芜市银河物资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士华,莱芜市银河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钢执字第686号申请执行人:董士华被执行人:莱芜市银河物资有限公司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新民初字第6799号民事判决书向民间借贷纠纷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莱芜市银河物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钢城区经济开发区卞家泉村厂房内所有设备,期限两年,自2013年11月28日至2014年11月28日。执行员 陈 克 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风玲存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