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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字第6472-64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中兰德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中兰德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惠,柴玮,深圳市神采雅香莱健康养生连锁有限公司,深圳市银谷健康水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6472-6473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兰德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锴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惠,男,汉族,1956年7月27日出生,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被执行人柴玮,女,汉族,1963年10月23日出生,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被执行人深圳市神采雅香莱健康养生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玮。被执行人深圳市银谷健康水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惠。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016-501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8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5016号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柴玮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兰德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185294.26元及利息(利息以2185294.26元为本金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2年5月15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被执行人柴玮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兰德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2185294.26元为计算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八的标准,自2012年5月15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被执行人深圳市神采雅香莱健康养生连锁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柴玮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深圳市银谷健康水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柴玮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王惠对被执行人柴玮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兰德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依法处分被执行人柴玮、被执行人王惠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广深路东侧的世外桃源文化艺术中心1栋101的抵押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50002575**号)所得价款优先���偿。案件受理费25800元,由四被执行人承担。5017号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王惠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兰德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456862.81元及利息(利息以1456862.81元为本金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2年5月15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被执行人王惠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兰德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456862.81元为计算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八的标准,自2012年5月15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被执行人深圳市神采雅香莱健康养生连锁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王惠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深圳市银谷健康水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王惠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柴玮��被执行人王惠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9050元,由四被执行人承担。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神采雅香莱养生连锁有限公司、深圳市银谷健康水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柴玮、王惠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3687007.07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及其他与本案相关费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丘碧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