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刑初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王某甲、李某甲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李某甲,金某,许某甲,叶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拱刑初字第79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2007年10月18日因赌博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罚款五百元。因本案于2013年5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辩护人胡正广。被告人李某甲。2012年5月22日因赌博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本案于2013年6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被告人金某;1974年6月因盗窃被少年管教;1975年8月因盗窃被强制劳动二年;1981年3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1983年10月21日因犯流氓罪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8年12月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5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被告人许某甲。因本案于2013年5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被告人叶某。1973年5月因流氓、扒窃被少年管教三年;1977年2月因扒窃被劳动教养三年;1981年3月因扒窃、赌博被劳动教养三年;1983年9月25日因犯流氓罪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9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5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取保候审。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拱检刑诉(2013)6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金某、许某甲、叶某、黄森林犯赌博罪,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后本案于2013年11月12日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黄森林裁定中止审理。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幸等二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辩护人胡正广、被告人李某甲、金某、许某甲、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被告人王某甲、叶某租用被告人黄森林位于本市拱墅区都市水乡水碧苑16幢604室的出租房开设棋牌室。同年5月中旬起,被告人王某甲、叶某、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在棋牌室内以玩“小九”的形式进行赌博活动,仅5月21日至5月23日三日,抽头渔利数额就达13000余元。在赌博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甲、金某负责抽头,被告人许某甲负责保管抽头款,被告人黄森林负责望风并提供场地。公诉机关认为,上述事实有证人林某甲、李某乙、颜某、李某丙、曾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收缴/追缴物品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许某甲、金某、叶某、黄森林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六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是主犯,被告人许某甲、金某、叶某、黄森林是从犯,被告人叶某具自首情节。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金某、许某甲、叶某对指控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胡正广对指控无异议,提出: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并当庭认罪,认罪态度好,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本案所涉赌博活动场地较小,规模不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被告人王某甲无固定工作和收入,有两名年幼子女,家庭负担重,为生活所迫而犯罪。请求法院综合考虑,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被告人王某甲、叶某(二被告人系夫妻关系)租用被告人黄森林位于本市拱墅区都市水乡水碧苑16幢604室的出租房开设棋牌室。同年5月中旬起,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在棋牌室内以玩“小九”的形式进行赌博活动,仅5月21日至5月23日三日,抽头渔利数额就达13000余元。被告人叶某对被告人王某甲与他人合伙开赌场知情并予配合。在赌博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甲、金某负责抽头,被告人许某甲负责保管抽头款,被告人黄森林负责望风并提供场地。2013年5月23日,民警接举报后,至都市水乡水碧苑16幢604室进行检查,将被告人王某甲、许某甲、金某、黄森林及现场参赌人员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从被告人许某甲处扣押赌资2690元,从被告人金某处扣押赌资300元,从被告人黄森林处扣押400元,另作无主赌资扣押20580元(其中1000元系抽头款)。次日,被告人叶某到派出所投案。同年6月9日,民警在本市江干区水湘苑小区将被告人李某甲抓获。认定上述事实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有:1、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收缴/追缴物品决定书、杭州联合银行汇款凭证,证实2013年5月23日民警对拱墅区祥符镇都市水乡水碧苑16幢604室进行检查,将在当场抓获人员身上发现的涉嫌赌资及无主赌资予以扣押、收缴、发还的情况。2、证人林某甲、李某乙、颜某、陈某甲、王某乙、沈某、杨某甲、林某乙、陈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在都市水乡水碧苑16幢604室棋牌室存在聚众赌博的情况,其中证人林某甲、李某乙参与赌博,证人颜某辨认出被告人李某甲即绰号“少爷”的人。3、证人段某、莫某、许某乙、倪某、徐某、李某丁、杨某乙、杨某丙、王某丙、李某丙、曾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证人均为都市水乡水碧苑16幢604室赌场的赌客,其中证人曾某辨认出被告人王某甲即绰号“大肚皮”的人。4、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市政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证实六被告人的前科劣迹情况,以及公安机关对徐某等参赌人员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况。5、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许某甲、金某、黄森林系被动归案,被告人叶某系自动投案。6、户籍证明,证实六被告人的身份情况。7、被告人王某甲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供述:2013年4月,其租用黄森林的都市水乡水碧苑16幢604室做棋牌室,5月18日左右,“少爷”李某甲与其商量在棋牌室拼场子赌博,分抽头款。5月21日,“少爷”带常山人到场子里开始赌博,由其负责抽头。5月21日抽头7000元左右,分给“少爷”3000多元;5月22日抽头5000元,按照“少爷”的吩咐将2500元抽头款给“凯子”;5月23日抽头1000元左右,放在桌上被查获了。5月21日其告诉其老公叶某,常山人到棋牌室赌博,叶某对此无异议。金某有时帮其抽头,其给金某好处费,黄森林在楼下望风。被告人王某甲辨认出被告人李某甲即“少爷”,被告人许某甲即“凯子”。8、被告人李某甲、许某甲、金某、叶某、黄森林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证实该五被告人供述的主要内容与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吻合,其中被告人李某甲辨认出被告人王某甲即绰号“大肚皮”的人;被告人金某辨认出被告人李某甲即在本市拱墅区都市水乡16幢604室与王某甲分取抽头款的绰号“少爷”的人,被告人许某甲即王某甲把抽头款交给他保管的男子。9、辩护人提交了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结婚证,证实被告人叶某、王某甲系夫妻关系及其家庭属低保家庭。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无疑,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金某、许某甲、叶某共同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13000元,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金某、许某甲、叶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金某、许某甲当庭自愿认罪,分别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叶某适用缓刑。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家庭困难并非实施犯罪的理由,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某甲为生活所迫而犯罪的意见不当,本院不作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4日起至2014年2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9日起至2014年3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金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4日起至2014年1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许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4日起至2013年12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五、被告人叶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六、扣押在公安机关未随案移送的从被告人金某、许某甲处扣押的赌资二千九百九十元、无主赌资一万九千五百八十元予以追缴,抽头款一千元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余抽头款一万二千元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于天麟人民陪审员 谢祖德人民陪审员 陈 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吕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