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一初字第013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原告陈炳君、XX龙、吉捧叶与被告周海燕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吉某某,周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一初字第01361号原告陈某甲,男,194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原告陈某乙,男,201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女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194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原告吉某某,女,194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某某,女,197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陈某乙、吉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陈某乙、吉某某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陈某乙、吉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陈某乙、吉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808元免收。审判员 陈洪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