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县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张某、王某等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刘某,王某,张某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邯县刑初字第17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党员。任鸡泽县国土资源局执法队队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8月6日被邯郸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至今。被告人刘某,党员。任鸡泽县国土资源局浮图店乡土地所所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8月7日被邯郸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至今。被告人王某,党员,原鸡泽县国土资源局浮图店乡土地所副所长,现任鸡泽县国土资源局曹庄乡土地所所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8月6日被邯郸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至今。被告人张某,党员。原任鸡泽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邯郸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至今。邯郸县人民检察院以邯县检刑诉字(2013)第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王某、刘某、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于即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邯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顺志出庭支持公诉,四被告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邯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在2008年下半年至2013年任鸡泽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负责国土资源所和执法队工作期间,明知浮图店乡南庄村、西柳村、焦作村等村有持续的非法挖沙破坏耕地的行为,虽交浮图店乡国土所和执法队查处,但在查处过程中不严格要求,不认真负责,未派人做深入细致的调查工作,未依法立案查处,未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在查处非法挖沙行动中,对暂扣的车辆只做罚款处罚,没有安排进一步调查取证,致使非法挖沙行为长期得不到制止。经邯郸市国土资源局鉴定,因挖沙致使57.5775亩耕地种植条件被严重毁坏,被破坏耕地几年来无法耕种,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王某在2008年至2009年10月任鸡泽县国土资源局浮图店乡国土资源所副所长(主持工作),负责国土资源所全面工作期间,明知浮图店乡南庄村有非法挖沙破坏耕地的行为,工作不认真负责,疏于职守,未依法及时立案查处,未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致使非法挖沙行为长期得不到制止,造成浮图店乡南庄村耕地逐步被破坏达30.015亩。经邯郸市国土资源局鉴定,因挖沙致使耕地种植条件被严重毁坏,被破坏耕地几年来无法耕种,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刘某在2009年10月至2013年6月任鸡泽县国土资源局浮图店乡国土资源所副所长(主持工作)、所长,负责全面工作期间,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明知浮图店乡南庄村、西柳村、焦佐村有持续的非法挖沙破坏耕地的行为,未认真审查,未依法立案查处,未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致使非法挖沙行为长期得不到制止,耕地被破坏范围逐步扩大,截止到案发前造成致57.5775亩耕地被破坏。经邯郸市国土资源局鉴定,因挖沙致使耕地种植条件被严重毁坏,被破坏耕地几年来无法耕种,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徐某在2009年10月至2013年6月任鸡泽县国土资源局执法队队长,负责全面工作期间,对于领导交办的查处浮图店乡南庄村、西柳村、焦佐村持续的非法挖沙破坏耕地的行为,未认真做调查工作,未依法立案查处,不认真履行职责,疏于职守,致使非法挖沙行为长期得不到制止,造成57.5775亩耕地被破坏。经邯郸市国土资源局鉴定,因挖沙致使耕地种植条件被严重毁坏,被破坏耕地几年来无法耕种,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公诉机关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张某、王某、刘某、徐某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刘某、王某、张某在鸡泽县国土资源局任职期间,在查处非法挖沙、破坏耕地的工作中,违反《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河北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浮图店乡南庄村、焦作村、西柳村的非法挖沙行为长期得不到制止,造成共57.5775亩耕地种植条件被严重毁坏,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在2008年至2009年10月被告人王某任鸡泽县浮图店乡国土所副所长期间,明知浮图店乡南庄村有非法挖沙破坏耕地的行为,工作不认真负责,疏于职守,未依法及时立案查处,未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其后在2009年10月至2013年6月,被告人徐某、刘某分别任鸡泽县国土资源局执法队队长和浮图店乡国土所(副)所长期间,对南庄村、焦作村、西柳村存在的非法挖沙行为,仍未认真深入调查和依法立案查处,致使被破坏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被告人张某在2008年至2013年任鸡泽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分管国土所和执法队工作期间,对徐某、刘某、王某的工作未严格要求,监管不力,截止到案发前,共造成浮图店乡南庄村30.015亩耕地、焦佐村、西柳村共27.5625亩耕地种植条件被毁坏的严重后果。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张某供述材料证实,他从2002年5月开始分管执法队和执法监察科。2005年7月至2013年3月分管七个国土所和一个执法队、执法监察科、信访科。主要工作职责是领导、督导七所一队依法查处违法占地、破坏耕地的行为,保护耕地。在他任职期间,西柳营村、黄沟村、浮东村、南庄村、焦佐村都有非法挖沙行为。按规定如果有非法采沙的行为,有具体行为人就应该立案。对非法挖沙行为,国土资源所和执法队都有查处的权利。有人举报或者国土所汇报,他就让国土所和执法队去制止,以执法队为主,国土所和执法队共同查处。在查处过程中,扣过挖沙车辆,但没有查出具体挖沙行为人。对暂扣的挖沙车辆有的罚款后就放走了,有的罚款后问了笔录。他安排过两任执法队队长和国土所所长向村民调查。后来县政府组成了调查组,2009年南庄村村委会给调查组提供过被占地村民的名单,名单现在在哪记不清了。2、被告人王某供述材料证实,他在鸡泽县浮图店乡任副所长时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主持全面工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违法占地、破坏耕地的行为,土地巡查,处理信访工作,有破坏土地违法行为及时向领导汇报,保护好耕地。2008年8、9月份南庄村村北开始有违法的挖沙行为。有群众举报过,村支书也给他反映过。他和所里的同事以及执法队的一起通过村支书拿到了村民租地给陈某丙挖沙、卖砂的协议。当时他们所和执法队一起找过陈某丙,但没有找到。这些事他向张某汇报过。主管领导也安排他们所和执法队一起查处过,还安排过一次七所一队共同制止,一共安排他们去制止过三、四次。每次到现场后人就跑了,只留下车。扣的挖沙车辆交给局里处理。他没有给司机做过笔录,主管局长没有通知他们去做笔录,他也没有主动去找司机了解情况。3、被告人刘某供述材料证实,他在浮图店乡国土所任副所长主持工作期间,黄沟村、南庄村、焦佐村都发生过非法挖沙的情况。对这种非法挖沙行为国土所和执法队都有责任查办。按规定应该立案,但没有取到挖沙人的材料,所以没有立案。在2010年主管局长张某安排他们所、执法队和监察科一起去南庄村调查过非法挖沙的事。当时他和村干部一起到被占地村民家调查,但没查到人。在2010年主管局长张某还安排他们所、执法队和监察科去过西柳村。村支书向他们出过一份证明,写着被破坏的耕地都涉及哪些村民的地。他们让村支书帮着联系村民,村支书不太想找,他们就没有再继续调查。在查处非法挖沙时也扣过拉沙车辆,但对被扣车辆的司机和车主他没有问笔录。这些车辆都是执法队和领导处理。4、被告人徐某供述材料证实,他在鸡泽县国土资源局任执法队队长期间,浮图店乡的黄沟村、南庄村和焦佐村有非法挖沙的情况。他们去制止过,但没有认真细致的调查,没有到村里了解过情况,也没有立案。按规定要每天巡查,但他们是隔一天巡查一次。巡查时发现有小型挖沙行为,只是批评教育,发现大型的非法挖沙行为,汇报领导,组织人员到现场扣除,扣除不了的就让人走了。5、证人赵某证言证实,执法队的工作程序是先立案,然后询问、现场勘测、下达停工通知书、下达处罚告知书、听证、下达行政处罚书。之后就向法院移交强制执行,构成刑事案件的移交公安机关。南庄村非法挖沙情况因没有挖沙行为人的笔录,没有立案。6、证人杨某证言证实,浮图店乡非法挖沙的事,没有立过案。扣的违法挖沙车辆,按说必须立案后经过会审才能处罚。7、证人范某证言证实,2009年夏天执法队和店上国土所去南庄村调查过村北的沙坑,当时向部分村民问了笔录,还拿了村民和陈某丙签订的协议和被占地村民名单,但没有调查笔录。当时没有立案。8、证人史某证言证实,浮图店乡南庄村、黄沟村、焦佐村都有非法挖沙情况。他向国土局张某局长和赵局长提供过关于非法挖沙被占地农户名单。2013年春节后他带人到南庄村村北沙坑巡查时发现有人挖沙,当时人跑了,沙坑里有一辆钩机和七辆拉砂车辆,他就将这八辆车交给国土局徐某队长。9、证人陈某证言证实,南庄村非法挖沙的事他先后给王某和刘某两任土地所所长反映过数次。他还让陈某甲给了王某村民租地挖沙的协议。王某说拿回去看看,后来就没再说这事。刘某所长上任后,他也向刘某反映过情况,刘某说已去过沙坑没见有人挖沙。刘某没问过被挖的是谁的地以及挖沙的相关情况。执法队徐某队长也找他问过情况,但只是问问也没什么结果,没有通过他联系村民了解情况。10、证人马某某、陈某甲证言与陈某的证言基本吻合。11、证人陈某乙、李某甲证言证实,家里的地承包出去了,有人挖沙,土地所的人问过情况但没下达过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12、证人陈某丁的证言证实,因他家旁边的地租出去挖沙,他家的地也塌了不能种庄稼,他没办法就把地也租出去了。他家的地被挖沙后没有土地部门工作人员找过他,也没有下达过纠正违法通知书和处罚决定书。13、证人朱某某、王某甲、苑某等人的证言与陈某丁的证言内容基本一致。14、证人苑某甲证言证实,大概是2010年冬天有人在西柳村开始挖沙,村民都不愿意,因为有人挖沙就影响到旁边地无法耕种。关于西柳村非法挖沙的事他给土地所刘某所长反映过。15、证人苑某乙证言证实,西柳村非法挖沙的事他给国土部门反映过三四次,土地部门答复是直接给村支书说。土地所、执法队的人也来制止过,但每次都是扑空,根本没解决非法挖沙的问题。16、证人孙某、李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证实,他家的地租出去了,有人在挖沙。从开始挖沙至今国土局的工作人员没有找他了解过挖沙的情况。17、证人王某证言证实,从2011年开始有人在焦作村挖沙,乡里和其他部门多次制止,但也没控制住。他任村支书期间没人调查过情况。18、邯郸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耕地毁坏鉴定书证实,非法挖沙造成鸡泽县浮图店乡南庄村30.015亩耕地(其中基本农田3.5790亩)种植条件严重毁坏;造成浮图店乡焦佐村、西柳村共27.5625亩耕地(其中基本农田25.881亩)种植条件严重毁坏。19、鸡泽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关于陈某丙涉嫌非法占用耕地案被网上追逃信息表。20、被破坏耕地照片及村民与挖沙人签订的协议、租地合同。21、鸡泽县国土资源局查扣挖沙车辆照片及对扣押的非法拉沙车辆罚款收据。22、鸡泽县浮图店乡南庄村委会出具的浮图店乡与店上乡系同一乡镇的证明。23、鸡泽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08年至2013年6月7日鸡泽县国土资源局未移交过关于鸡泽县店上乡南庄村违法挖沙案件相关卷宗及行政处罚决定书。24、鸡泽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张某负责执法监察及执法检查等工作,分管国土所、土地执法队、执法监察科的证明。25、鸡泽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国土所、执法队工作职责的证明证实,国土所的工作职责是依法立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巡查工作。执法队工作职责是依法立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并组织查处国土资源方面的重大违法案件;负责本行政区的土地巡查工作。26、鸡泽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在案发期间张某任副局长;王某、刘某分别任浮图店乡国土所(副)所长;徐某任执法大队队长的任职证明。27、鸡泽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出具的张某、刘某、徐某无违法违纪证明以及鸡泽县公安局双塔派出所出具的王某无违法违纪证明。28、鸡泽县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卷宗及巡查台账证实,鸡泽县国土局工作人员对部分村庄的非法挖沙情况做过调查工作,但均无结果。29、邯郸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出具的评估部门难以评估出非法挖沙造成的确切经济损失的情况说明。30、《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河北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程序规定》第十九条均明确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违法案件应当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负责审查土地违法案件的承办人,应当对案件进行审查。31、四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刘某、王某、张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负责查处非法挖沙、毁坏耕地的工作中,未按相关法律法规,对浮图店乡的非法挖沙、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未深入调查,未依法立案查处,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非法挖沙的行为长期得不到制止,发展蔓延,造成57.5775亩耕地种植条件被严重毁坏,使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中,被告人徐某、刘某、王某作为执法队和国土所的直接责任人,对立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负主要职责,所以被告人徐某、刘某对57余亩耕地、被告人王某对30余亩耕地种植条件被毁坏的严重后果,均负有主要责任。被告人张某作为分管领导,虽安排部署,但未能严格要求,对57余亩耕地种植条件被毁坏的严重后果负有次要责任。鉴于四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刘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王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张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 丽审 判 员 张海静代理审判员 王 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杜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