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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商初字第38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丁仲木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仲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3820号原告:丁仲木。委托代理人:项薇。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国荣。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仲木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仲木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按规定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闫龙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海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