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扶执民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王博与李红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博,李红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扶执民字第00323号申请人王博,男,汉族。全权委托人成卫林,男。被执行人李红强,男,汉族。申请人王博与被执行人李红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2013)扶民初字第004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李红强偿还申请人王博借款100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50元。该判决已于2013年5月8日生效,权利人王博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红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经查询依法扣划李红强及妻子冯宁宁银行存款9060元,申请人已领回。余款及利息申请人王博自愿放弃,不再追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扶风县人民法院(2013)扶民初字第004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锁林执行员  孙武斌执行员  陈军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