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邓光良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425号申请人谭某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谭国成,男。系申请人谭某某之祖父。申请人谭某某请求宣告邓光良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谭某某诉称,申请人与邓光良是母子关系,申请人之父谭用清因病死亡,谭用清死亡不久,母亲邓光良不堪家庭重负于2005年5月20日离家出走,之后杳无音讯,至今已下落不明满2年,特申请宣告邓光良失踪。经查,申请人谭某某与邓光良是母子关系,1998年05月10日生谭某某。邓光良,女,汉族。申请人之父谭用清与邓光良属夫妻关系。谭用清因死亡其常住户口于2011年1月17日被注销,谭用清死亡不久,邓光良于2005年5月20日离家出走,之后杳无音讯,至今已下落不明满2年。上述事实桂阳县公安局黄沙坪派出所、桂阳县方元镇人民政府、方元镇长汾村村民委员会出具了《证明》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08月26日发出寻找邓光良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邓光良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谭某某之祖父谭国成自愿作为失踪人邓光良的财产代管人。本院认为,邓光良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谭某某作为邓光良的儿子,申请邓光良为失踪人,申请人谭某某之祖父谭国成自愿作为失踪人邓光良的财产代管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邓光良为失踪人;二、指定谭国成为失踪人邓光良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刘艳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