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219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黄友芳与魏丕清等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友芳,毛由民,宋秀兰,魏丕清,王卿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2198-5号申请人黄友芳,居民。被执行人毛由民,干部。被执行人宋秀兰,教师。被执行人魏丕清,居民。被执行人王卿芳,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平民初字第251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毛由民、宋秀兰、王卿芳、魏丕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魏丕清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行第一储蓄所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魏丕清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行第一储蓄所16×××12账户上的18400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建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