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初字第16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张月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张月娥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雨民初字第1614号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668号16层。法定代表人刘艺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建高,男,196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被告张月娥,女,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张月娥(以下简称被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廖建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月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8月22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双方约定:1、被告向原告融资租赁厦工挖掘机一台,设备价款737800元,被告首付租金110670元,并付保证金31356.5元,租赁期间为36个月(2011年8月22日至2014年8月22日),租赁年利率7.5%,租金计算方式为等额本息法,即被告同意每月20日按时足额支付租金,每次支付租金19508元,每月租金随央行贷款基准利率的调整而调整;2、如被告迟延付款,则自租金到期日起,每日按所欠逾期租金额的万分之八计算违约金;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将租赁物交付给被告,但被告未按约按时足额支付租金,暂计算至2013年5月20日,被告仍拖欠原告逾期租金193740元,逾期违约金27977元,原告多次催告,被告都未偿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的逾期租金193740元,违约金27977元(逾期租金、违约金暂计算至2013年5月20日,此后逾期租金以每月19374元计算至租赁物返还之日,违约金每日按逾期租金额的万分之八计算至还清款项日止);2、被告归还租赁物厦工挖掘机一台(产品型号:XG822LC,整机编号:CXG00822PLC1A1842);3、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未到庭,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2日,原、被告签订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合同载明:1、租赁物为厦工挖掘机,产品型号XG822LC,整机编号CXG00822PLC1A1842,数量一台,出卖人湖南春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秋机械公司);2、起租日为2011年8月22日,租赁期限36个月;3、产品价款737800元,首付租金110670元,保证金31356.5元,手续费9406.95元,年利率7.5%,计算方式等额本息。首付租金、保证金、手续费由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或电汇到原告指定账户或者由春秋机械公司代收。其余租金在合同签署之后每月20日按时足额支付,第一次支付日为2011年9月22日,最后一次支付日为租赁到期日即2014年8月22日,每次支付金额为19508元,每期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在支付日当日或之前以直接借记方式支付,被告提供的账号为×××0099,被告以其他方式支付的,须经原告同意;4、租赁物使用地点为攸县;5、被告迟延付款的,则自租金到期日起,每日所欠逾期租金额的万分之八计算违约金;6、合同就保险购买、管辖等问题进行了约定。同日,在原、被告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基础上,原告、被告与经销商春秋机械公司签订一份《产品购买合同》,原告为买方,被告为使用方,春秋机械公司为卖方。该份合同载明:1、购买的产品为厦工挖掘机,产品型号XG822LC,整机编号CXG00822PLC1A1842,产品价款737800元;2、原告在收到被告向原告支付的首付租金、保证金、手续费等款项以及被告出具的《租赁物件接收证书》等相关凭证单据后,根据原、被告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及附件约定,向春秋机械公司以转账、银行承兑汇票或其他方式支付全部款项;3、原告在收到被告向原告支付的首付租金、保证金、手续费等款项后,原告将书面通知春秋机械公司向被告交货时间,交货地方由被告和春秋机械公司另行约定或由被告到春秋机械公司经营场所自提,并由春秋机械公司向被告直接交货,被告进行验收后,及时向原告出具《租赁物接收证书》;4、合同就产品保修、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上述两份合同签订当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首付租金、保证金及手续费,并从经销商处接收了《融资租赁合同》中载明的租赁物件。被告向原告出具了《租赁物接收证书》。2011年9月2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19508元;2011年10月27日支付19508元;2011年11月29日支付19508元;2011年12月20日支付1461元;2011年12月22日支付18047元;2012年3月13日支付950元;2012年3月30日支付18558元;2012年6月1日支付19508元;2012年6月13日支付39000元;2012年6月16日支付19524元;2012年7月30日支付19447元;2012年9月5日支付19508元。被告累计向原告支付214527元。自2012年9月5日后,被告未再支付租金。根据原、被告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中关于租赁租金及相关款项的约定,截止2012年5月20日,被告应支付租金为408267元,除去被告实际支付的金额,被告仍拖欠租金193740元。2013年5月28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产品购买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接收证书》、增值税发票、还款明细表、欠款明细表、违约金明细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原告与被告《融资租赁合同》及原、被告与春秋机械公司签订的《产品购买合同》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双方形成了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且所签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合同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原告按合同的约定将挖掘机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未按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租赁物现仍由被告占有,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租赁物厦工挖掘机一台(产品型号:XG822LC,整机编号:CXG00822PLC1A1842)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截止至2013年5月20日,被告已拖欠原告租金193740元(408267元-214527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按逾期租金的每日万分之八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过高,本院依法予以调整。本院酌情按被告最后欠款总额以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起诉时间2013年5月28日起计算违约金至租赁物实际归还之日止。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相关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月娥于2011年8月22日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于2013年5月28日终止;二、被告张月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租金193740元及延期付款的违约金(自2013年5月28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租赁物实际归还之日止);三、被告张月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归还向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厦工挖掘机一台(产品型号:XG822LC,整机编号:CXG00822PLC1A1842);四、驳回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321元,由被告张月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文涛人民陪审员 胡 南人民陪审员 张 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川川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