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芙民初字第25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湖南经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张笑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经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芙民初字第2508号原告湖南经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志强。被告张笑。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经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桥公司)与被告张笑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经桥公司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经桥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经桥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何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静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