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房民初字第125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刘美霞与张洪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美霞,张洪斌,赵书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2584号原告刘美霞,女,1961年11月10日出生。被告张洪斌,男,1958年3月21日出生。被告赵书兰,女,5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美霞诉被告张洪斌、赵书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美霞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洪斌、赵书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美霞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安 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果继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