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浦江民初字第11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20

案件名称

莫训浩与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2013)浦江民初字第1186号关于莫训浩诉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原告莫训浩。委托代理人谢英刚。被告赵兵。本院在审理原告莫训浩诉被告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莫训浩不能提供被告赵兵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确定被告赵兵的送达地址。原告莫训浩在接到本院的交纳公告费通知后,逾期并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莫训浩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滕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傅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