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锦江民初字第34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曹泽波与苏作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泽波,苏作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3497号原告曹泽波。委托代理人彭传雨。被告苏作玖。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泽波与被告苏作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泽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泽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曹泽波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洪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渭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