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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锦江民初字第34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曹泽波与苏作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泽波,苏作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3497号原告曹泽波。委托代理人彭传雨。被告苏作玖。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泽波与被告苏作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泽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泽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曹泽波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洪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渭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