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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蛟民执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边控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跃,兰信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蛟民执字第365号申请执行人程跃,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811970********),汉族,蛟河市长安街道居民,住蛟河市长安街道站北街**号。被执行人兰信发,男,1954年10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811954********),汉族,蛟河市杨木林子砖厂承包人,住蛟河市民主街道药材公司住宅楼2单元302室,现不知去向。申请执行人程跃与被执行人兰信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日作出的(2013)蛟民一初字第442号民事调解书,主文内容:被告兰信发于2013年7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程跃工资款11,000.00元。该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兰信发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程跃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兰信发给付工资款11,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申请执行费65.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兰信发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要求其在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在诉讼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兰信发拥有的建筑用红砖100万块。在本院执行其他追索劳动报酬系列案件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用红砖抵顶工资款,故其他追索劳动报酬系列案件已执结。因申请执行人程跃不同意用红砖抵顶拖欠的工资款,故本案未能执结。现被执行人兰信发已不知去向。经本院对兰信发名下的有关财产进行查询,现已查明兰信发名下有一房产,坐落于蛟河市民主街道是实验小区1号楼1层4门、建筑面积为106.52平方米,该房产系商业用房,兰信发已于2011年1月13日抵押给蛟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桥分社;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7月10日分别将该房产查封(案号分别为(2013)蛟民保字第102号、第10号案件)。另有在蛟河市蛟电砖业有限责任公司砖厂院内的红砖121万块,已被本院(2013)蛟民执字第156号执行案件查封。被执行人兰信发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程跃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兰信发现不知去向,且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审查,本案具备终结执行,保留债权的法定条件。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待被执行人有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蛟河市人民法院(2013)蛟民一初字第44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初艳忠审判员  孙 杨审判员  郭春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鲍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