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枣民一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陈杰、崔秀娣等与赵金山、姚更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杰,崔秀娣,王明,赵金山,姚更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民一初字第530号原告陈杰。原告崔秀娣。原告王明。委托代理人李广路,枣强县大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金山。被告姚更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杰、崔秀娣、王明诉被告赵金山、姚更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杰、崔秀娣、王明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杰、崔秀娣、王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三原告共同负担。审判员  李虎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树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