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宁民初字第14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林日青与冯敏、李建东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日青,冯敏,李建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宁民初字第1436号原告:林日青。委托代理人:王璐璐。被告:冯敏。被告:李建东。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负责人:金成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日青与被告冯敏、李建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日青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林日青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冯敏、李建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日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林日青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朝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巧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