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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006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刘好荣与符俊亚、马庆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好荣,符俊亚,马庆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611号申请执行人刘好荣,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符俊亚,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马庆全,男,195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泉县鲖城镇鲖城居委会223号申请执行人刘好荣与被执行人符俊亚、马庆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129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好荣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符俊亚、马庆全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刘好荣、借款计人民币26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经查,被执行人符俊亚、马庆全长期外出,具体地址不详,家中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好荣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129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桂林审判员  孟 坤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渊